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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暂行规定》发布实施

申报系统正式开通上线

时间:2023-11-02

来源: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近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暂行规定》结合我国现有推荐性国家标准和团体标准特点,在推荐性国家标准工作机制基础上,畅通渠道、简化程序、缩短时间,规范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程序。

在采信条件方面

一是坚持需求导向和社会团体自愿原则。采信团体标准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与被采信团体标准技术内容原则一致。立足国家标准体系建设需求,针对国家标准体系中缺失的重要标准,在充分尊重社会团体意愿基础上,组织团体标准采信工作。二是符合推荐性国家标准制定需求和范围,技术内容具有先进性、引领性。具有一定先进性的标准,才能够被采信。三是符合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标准的社会团体。通过评价符合《团体标准化 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GB/T 20004.1)、《团体标准化 第2部分:良好行为评价指南》(GB/T 20004.2)等国家标准的社会团体,其制定的标准才具备被采信条件。四是团体标准实施满2年,且实施效果良好。

在采信程序方面

《暂行规定》缩短了采信标准制定周期,简化了立项评估,可以省略起草阶段、缩短征求意见时间,从计划下达到报批周期控制在十二个月以内,大幅提升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的时效性。《暂行规定》还对采信标准的版权、编号等作出了规定。

《暂行规定》的出台,搭建了先进适用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的渠道,将有效促进团体标准创新成果推广应用,增加推荐性国家标准供给,提升国家标准质量水平。

市场监管总局开发申报系统

为配合《暂行规定》实施,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发了“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项目申报系统”(以下简称“采信标准申报系统”),现已正式开通上线。

其中,(http://zxd.sacinfo.org.cn/adoptTB/register/xmsb)符合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标准的社会团体可以通过采信标准申报系统,提出采信申请,并按照操作提示注册账号。同时,依据《暂行规定》要求,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的证明、团体标准及其编制说明的纸质文本和电子版文本、采信建议书等有关材料。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将组织开展采信申请评估、评估结果公示等工作,评估通过后下达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

(撰稿人:朱晓翠  责任编辑:王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