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本单位受教育部领导和监督,严格遵守“三重一大”的决策流程、决策程序。以下事项应当遵循有关程序,请示教育部同意后方可实施: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和教育部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等。
(三)职能、机构调整等。
(四)年度预算、决算、国有资产报告等。
(五)其他需要上报请示的事项。
第十三条 本单位实行党委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党委书记由党员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四条 单位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党的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业务知识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方面知识。
(三)讨论决定并推动实施本单位发展战略、规划和“三重一大”事项。研究决定内设机构设置调整、干部选拔任用、公开招聘(含人才引进)、评奖评优、职称评聘、年度考核、绩效分配、纪律处分、重要业务活动、学术交流活动、基层党组织换届等重大事项。
(四)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五)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考察、审批,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八)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十)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下属单位党的工作。
第十五条 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涉及表决等重要议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根据议题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方可通过。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同志列席。
第十六条 成立中国共产党教育部教育技术与资源发展中心(中央电化教育馆)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委书记由党委副书记兼任。
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实现党章赋予的任务,坚持聚焦主责主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一)坚持把监督作为基本职责,依规依纪依法、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化政治监督,加强日常监督,把自觉遵守纪律的教育作为基础性工作。
(二)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依规依纪受理职责内党员群众的信访举报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依据相关党内法规,对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本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纪律处理、处分。
(三)对本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依据相关党内法规,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或者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问责决定。
(四)依规依纪查处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落实保障党员权利的规定和要求,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十七条 本单位设置独立的党务工作机构,从事党建、纪检工作,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党建、纪检工作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组织、纪检组织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
第十九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主任、副主任,主任作为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中心各项行政管理、业务管理等工作,副主任根据分工,协助主任开展工作。行政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照分工领导协调各行政及业务处室工作,组织制定相关行政管理、业务管理、对外合作、课题管理等制度及监管执行情况;负责领导本单位各层次各类型会议决策、文秘、档案、来信来访接待、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领导后勤管理工作。
(二)负责领导本单位信息化工作及内部信息化基础能力建设;负责领导制订本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负责领导本单位官网、内部信息化办公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及安全保障工作。
(三)负责领导本单位内部机构编制及中层干部的日常管理;负责领导干部的考核和日常管理;领导本单位人员录用、调配和日常管理工作;领导劳资管理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领导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四)负责领导本单位财务管理;领导编制本单位预算和决算;领导监管项目经费,负责筹措建设和项目资金;领导本单位结算中心工作及下属企业财务工作。
(五)负责领导本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相关法律事务管理;负责领导本单位下属企业投资和业务收益管理。
(六)其他根据本章程需决策和统筹管理事项。
第二十条 本单位涉及行政、业务重点工作事项及组织实施“三重一大”事项可召开主任办公会,主任办公会由中心主任主持,或由中心主任委托中心副主任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主任办公会扩大会议,相关行政、业务机构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同志列席。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由中心主任担任,主要负责本单位的行政管理和业务工作。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经党委会讨论并报教育部主管部门同意,可确定临时代表人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司局级领导干部由教育部党组任命,本单位中层干部采用聘任制,处级正职任职前需按照有关规定向教育部人事司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根据协同高效原则,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设置党政职能工作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并配置相应职权职责。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设置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共青团委,组织机构的组成、作用、职责以及成员的产生、组成、权利义务、运行机制等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