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因业务调整、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并提交清算报告,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资产应经举办单位审核并报国资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的。
(二)职能、定位、管理体制等重大事项调整的。
(三)本单位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其他确需修改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广泛征求意见,经本单位审议、教育部审查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各类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