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等。依法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以及续聘解聘的情形,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制度规范管理。
第二十七条 确因工作需要聘用的编外人员,从严控制数量,并按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规范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
(二)按时获取工资报酬,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以及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
(三)知悉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本单位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四)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和学习机会,按其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单位的公共资源。
(五)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
(六)对涉及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仲裁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完成岗位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贯彻落实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和保密承诺,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五)品行端正,行为规范,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单位利益、形象、荣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一条 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聘、解聘、奖励等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有关规定,对在本职工作和履行社会责任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工作人员、集体给予奖励,对违法违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章 对外关系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依法依规、围绕中心任务职责与学校、科研机构、地方政府、教育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境外合法机构等开展合作,积极组织、引导、团结社会专业力量有序支持教育技术与资源事业发展。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对外合作的形式包括:社会委托协议合作、政府委托购买服务等。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开展对外合作的规则如下:
(一)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应聚焦“三定”规定明确的主责主业和职能范畴,遵循公益导向,优先考虑社会效益,特别是“挂牌授权”事项应当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坚持非必要不开展。
(三)严把合作方向与合作内容,加强政策风险、廉政风险、法律风险、经营风险防控,选择合作方应当是信誉良好、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事业单位。
(四)应当以服务教育事业改革发展、部党组中心工作为原则,与单位专业能力和工作力量相匹配,并遵守事业单位收费有关规定。
(五)参照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标准,建立健全合作项目组织管理及协同创新机制和平台。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对外合作履行以下程序及开展要求:
(一)本单位对外合作在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提交开展合作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审部门要对合作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后需经单位决策机构会议审议。
(二)内设机构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下属机构不得开展对外合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开展对外合作,应以自身名义进行。
(三)本单位强化对外开展合作的过程管理,依合作协议加强对合作单位的监督、监管,避免合作单位对外二次“挂牌授权”、滥用本单位名义开展虚假宣传、营利活动和其他不当活动,有此类情况的,及时停止合作并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