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属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管理权限,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设置附属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附属机构的设置原则是: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部党组决策部署,服务教育部中心工作和全国教育战线发展需求,围绕主责主业,坚持公益属性,推进事业发展,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第三十九条 附属机构的设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四十条 本单位对附属机构承担监督管理职责,对所属企业管理按照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要求执行。
第八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本单位负责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维护资产安全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相关经费管理要求及本单位的职能和业务范围。本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使用安全,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